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不得由工程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墊資建設。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建設單位不得設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建設單位不得迫使工程總承包單位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總承包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總承包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建設單位不得對工程總承包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建立與工程總承包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形成項目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管理以及質量、安全、工期、造價、節約能源和生態環境保護管理等工程總承包綜合管理能力。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設立項目管理機構,設置項目經理,配備相應的管理人員,加強設計、采購與施工的協調,完善和優化設計,改進施工方案,實現對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有效管理控制。
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取得相應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包括注冊建筑師、勘查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建造師或者注冊監理工程師等;未實施注冊職業資格的,取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擔任過與擬建項目相類似的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設計項目負責人、施工項目負責人或者項目總監理工程師;
熟悉工程技術和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知識及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
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和良好的職業道德。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工程項目擔任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施工項目負責人。
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采用直接發包的方式進行分包。但以暫估形式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的工程、貨物、服務分包時,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依法招標。
——《建筑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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